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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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等内设鉴定机构不接受社会业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提交审议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司法鉴定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然而,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我们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省的司法鉴定领域。
  昨天,《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发展,十分必要。
  
  司法鉴定之乱现象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说,多年来,司法鉴定工作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也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大问题。
  司法鉴定之“乱”主要体现在:有的鉴定机构未达到法定的设立标准,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故意迎合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有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的收费、时限、文书出具等方面工作随意性大;有的一个案件历时多年,有多份司法鉴定,各个结论之间互相矛盾,各执一词,影响了案件判决,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省司法行政部门是“娘家”
  草案所规范的司法鉴定包括法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类别鉴定。
  草案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省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例外的情况是,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过,这些机构和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高门槛
  草案明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除了需要名称、执业场所、明确的业务范围、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外,还必须拥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符合标准的检测实验室,以及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而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申请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再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另外,为培养司法鉴定人后备队伍,草案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但不得独立从事鉴定业务。

  诉讼过程鉴定须经办案机关同意
    草案规定,当事人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收费则执行省司法行政部门与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的委托应当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同时,草案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因为刑事和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鉴定的启动权在办案机关。另外,“这对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也有积极的意义”。
  草案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要被撤销登记
  草案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这也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草案四十五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因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另外,司法鉴定机构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组织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执业处罚。